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惩处各类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制定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学期间存在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已经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
第三条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处理,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调查处理过程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论文撰写、成果发布等学术活动时,不得有如下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篡改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
(二)未参加研究或创作工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三)未经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或注释等;
(五)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
(六)重复、变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或提供虚假学术成果发表证明;
(七)伪造或涂改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或其它有关个人学术证明材料;
(八)其它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 调查和认定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位办公室将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培养单位。
(二)相关培养单位须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由3—5位相关学科领域内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也可以是校外专家,被调查者的亲属、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调查小组成员),负责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可要求被调查者、其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接受调查。调查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录音或录像,并保留相关调查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连同所有材料提交到所在培养单位。
(三)培养单位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所隶属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认定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提出处理建议。会议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四)培养单位负责将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处理建议及相关调查或证明材料上交学位办公室。
(五)对存在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经获得学位人员,由学位办公室起草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在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前,由学位办公室将调查情况和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通过的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其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 对存在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研究生将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我校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存在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已经获得学位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其学位及是否取消相应资格。已做出撤销学位及取消研究生毕业资格决定的,由其所在的培养单位将处理决定通知其工作单位并归入其个人档案,同时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九条 凡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消学位的,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一条 处分(理)决定书将在处理决定做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培养单位送达当事人本人。在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已经获得学位人员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时间的,学校不再受理。如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申诉处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由学位办公室经“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对被取消研究生毕业资格的,由研究生培养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注销,并上报吉林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凡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消学位的,学校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须进行公开处理的情况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等在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非全日制人员,如存在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关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校研院字〔2008〕6号)同时废止
2013年11月21日